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今年3月發布的《停車場(庫)運營服務規范》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規規定,傳統燃油車型占用電動汽車泊位可采取階梯式價格標準進行收費。
新規提出,電動汽車泊位不少于10%、燃油車占電動車泊位,停車場可多收停車費;同時還對停車場、停車庫運營提出若干服務要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內容包含收費時段、收費標準、服務單位監督電話、車位總數等。停車場經營單位應在車輛出場時按照明示的標準收費、提供相應停車發票,允許采用多種收費方式但不應拒收現金。
新規提出,對于占用電動汽車泊位的燃油汽車和充電完成后超過一個計時單位仍未駛離的電動汽車,可采取階梯式價格標準進行收費,單位時間收費最高不超過普通車位當前收費標準的150%。
此外,停車管理員要對燃油汽車和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進行分類停車引導。在非充電車位有空余的情況下,引導燃油汽車避免占用電動汽車泊位;在非充電車位無空余的情況下,可以引導燃油汽車占用部分電動汽車泊位,但不得占用劃定的電動汽車專用泊位,并提示駕駛者留下聯系信息;引導已完成充電的電動汽車及時駛離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值得注意的是,引導非殘疾人用車勿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引導燃油汽車、沒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勿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對多次告知仍不聽勸導的,可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執法。
新規還對停車場提出了“智能化”的具體要求。在實行“少人化”“無人化”式管理的停車場,應保證在車輛駕駛者有相關需求時,能夠與服務人員及時取得聯系,包括但不限于現場服務、語音或視頻遠程服務。
來源:EV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