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作為經濟社會的“毛細血管”,物流運輸對商品流通、市場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伴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和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我國出現了一批“互聯網+物流”網絡貨運平臺。作為運輸行業新業態,其解決了傳統貨運行業貨主與車主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對確保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實現經濟復蘇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
與此同時, 由于缺乏合理監督管理約束機制等原因,網絡貨運行業仍存在“小、散、亂”等問題。近年來,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因網絡貨運平臺運輸而產生的糾紛呈增長趨勢,且類型也并不局限于常見的運輸合同,也包括侵權、保險合同糾紛等民事領域。
一、貨物運輸途中損毀司機遭高額索賠
鑫來公司需要將一套出售的工業設備從蘇州運輸至常州溧陽,其在某網絡貨運平臺下單后,平臺派單給孫師傅,并顯示運輸費用為750元。
不曾想,孫師傅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側翻后,該套工業設備毀損。在賠償買受人工業設備的損失后,鑫來公司向貨運平臺索賠,但是平臺回復稱其與鑫來公司僅為居間關系,只負責居間介紹司機派單,并非運輸合同主體。
無奈之下,鑫來公司將貨物承運人孫師傅訴至虎丘法院,要求支付工業設備相關賠償5.6萬元。
“貨物毀了,我也知道應該賠,但是運費750元,讓我賠償5萬多元,我們貨車師傅確實負擔很重。”與承辦法官師永義溝通時,孫師傅顯得十分無奈。“聽說外賣小哥都是有商業保險的,如果我們貨運師傅也有就好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通過互聯網平臺下單的方式,簽訂運輸合同關系,雙方應按約履行。現原告已按約支付運輸費,被告應當按約將貨物安全及時運至目的地,但是途中發生事故導致貨損,現原告已向案外人賠償,故原告有權向被告進行索賠。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5.6萬元。
二、運輸費用線下支付結算引發爭議
“雖然平臺上顯示運輸費用已經結算了,但是實際上公司每次都會扣我一部分運輸費作為押金,這是平臺上顯示不出來的。”許師傅在法庭上氣憤地說道。“現在積攢下來已經有3萬元了,干運輸賺的是辛苦錢,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
經法院審理查明,許師傅和某物流公司存在長期合作關系,在有貨物需要運輸時,物流公司會通過網絡平臺給原告派單,但物流公司以“押金”等名義暫扣許師傅部分運輸費用,因此,網上平臺支付的費用都小于實際應付運費費用。
雙方不再合作時,經對賬確認,尚欠3萬元的運輸費未支付,但物流公司一直未支付該筆款項,故許師傅起訴至法院。
“該退還的錢我們是要退的,但我們公司不夠規范,一直沒去處理這個事情,加上疫情期間資金比較緊張,再給一段時間,保證一有錢馬上付。”公司負責人李先生如是說。
經過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物流公司承諾1個月內一次性支付27000元運輸費用,現物流公司已經如約支付相應款項。
三、貨車遭遇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賠
“當時想著網上注冊司機也方便,空閑時間跑跑貨賺點錢,注冊的時候也沒人提醒我要變更保險,真的沒想到出了事故會被拒賠,真是得不償失啊!” 在法庭上,陸先生懊悔不已。
原來,陸先生為自家的小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揚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投保時,陸先生明確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后來,看著網絡平臺蓬勃發展,為了貼補家用,陸先生在某互聯網貨運平臺上注冊賬戶,從事貨運業務。
在送貨過程中,陸先生不慎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劉先生車輛受損,經交警判定陸先生負主要責任。經評估鑒定,劉先生的車損高達20余萬元。劉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向劉先生賠付車損后,起訴陸先生和該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追償。
“當時購買保險時,陸先生明確車輛是家庭自用車,現在陸先生擅自改變車輛性質,并不符合獲賠的條件。”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揚州支公司據此抗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家庭自用車輛系非營運性質,被告陸先生將其在貨拉拉平臺上注冊從事經營業務,系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從事貨物營運。相較于家庭自用車輛,貨物營運使用頻次更高,時間更長。車輛使用性質的改變,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增加。根據保險法規定及合同約定,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陸先生未依據保險合同約定通知保險公司而發生事故的,保險公司有權拒賠,車損賠償責任應當由陸先生自行承擔。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陸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只需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付2000元,陸先生需自行賠償11萬元的車損。
四、規范網絡貨運的司法建議
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絡貨運平臺也紛紛興起。相較于滴滴等客運平臺而言,貨運更為復雜,其不僅涉及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問題,同時還涉及搬運加價、人貨安全等復雜因素。此前,湖南女孩“貨拉拉”墜亡事件就曾引發輿論熱議。
事實上,早在2019年,交通運輸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就曾聯合發布《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用于規范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但司法實踐中,因網絡貨物平臺運輸而引發的民事糾紛仍屢見不鮮,存在著運輸費用線上線下雙重交易、缺乏貨運商業保險等問題。
為規范平臺經濟發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充分發揮網絡貨運平臺保障供應鏈穩定、方便群眾生活的功能,蘇州虎丘法院建議:其一,網絡貨運平臺不能為了“管理費”“會員費”的利益盲目擴張,應充分發揮主體責任,扮演好自身管理者、服務者的角色,加強對司機資質審核工作,在司機注冊時對其及時變更保險等進行合理提示說明,采取承運人責任保險等措施,充分保障托運人合法權益。其二,從事網絡貨運行業的司機應當加強法律意識,通過正規平臺接單,避免運輸費用私下交易,如遭遇交通事故,應及時通知貨主及相關交管部門厘清責任,及時登記核定損失情況,固定損失數額。其三,相關管理部門應發揮監管職能,對于司機運用客車載貨、私自拆除座位、非法營運、擅自從事危險物品運輸等違法行為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對于網絡平臺不履行核驗、登記義務,未履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的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來源:江蘇經濟報